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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A 股代码:601390     公告编号:临 2018-005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代码:0039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月29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发行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
年1月29日支付2017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
次付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5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6铁工01。
    债券代码:136199。
    发行规模:20.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07%,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
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
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
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6年1月28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在债权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
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
起支付)。
    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10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6铁工02。
    债券代码:136200。
    发行规模:21.2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8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6年1月28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至2026年每年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7年至2026年每年的1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3.07%,每手5年期固定利
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0.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4.56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
发利息为27.63元)。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3.80%,每手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0.40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
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4.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26日。
   2.本次付息日为2018年1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铁工01”和“16铁工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
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铁工 01”和“16 铁工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
   联系人:文少兵
   电话:010-51878265
   传真:010-51878220
   邮政编码:100039
    2.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西单汇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127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0日
附件:
               “16 铁工 01”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16 铁工 02”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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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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