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 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聘任公 司总经理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陈均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该被提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 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霍庭、王家亮、史剑梅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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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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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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