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监督和披露程序如
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原则: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三)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由股
东大会审议; 2、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四)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5%; 3、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
项规定处理。
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
(六)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四)利润分配计划
(七)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
见; 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薪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发布召开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 80%;
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
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 1 亿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 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
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
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
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
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
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
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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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