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住所: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东方路88号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二、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0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 15
四、主办券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5五、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17
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 17
七、备查文件 ...... 21
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
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业务规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业务细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通易航天 | 指 |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易行健 | 指 | 深圳易行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理想智胜 | 指 | 北京理想智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湖南明智 | 指 | 湖南省明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共青城巨潮 | 指 | 共青城巨潮丝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主办券商 | 指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启东农商银行滨海新城支行 | 指 |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城支行 |
管理层 | 指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大会 | 指 |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公司章程》 | 指 | 最近一次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万元 | 指 | 人民币万元 |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及金额
公司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共计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股。发行价格系公司综合参考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因素后确定。公司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0.78元/股,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不涉及涉及股份支付。
(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情况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发行新增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四)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的情况:
1.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序号 | 名 称 | 职务/身份 | 认购股数 (万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方式 |
1 | 深圳易行健 | 在册股东 | 100 | 400 | 现金认购 |
2 | 歧晓弟 | 外部投资者 | 100 | 400 | 现金认购 |
3 | 陈衡 | 外部投资者 | 50 | 200 | 现金认购 |
合 计 | 250 | 1000 | - |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
序号 | 名 称 | 职务/身份 | 拟认购股数 (万股) | 拟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方式 |
1 | 深圳易行健 | 控股股东 | 100 | 400 | 现金认购 |
2 | 歧晓弟 | 自然人投资者 | 100 | 400 | 现金认购 |
3 | 陈衡 | 自然人投资者 | 50 | 200 | 现金认购 |
合 计 | 250 | 1000 | - |
公司名称:深圳易行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5340F |
法定代表人:冯勤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3000万元 |
成立日期:2011年5月16日 |
营业期限:2011年5月16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序号 | 名 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张欣戎 | 2700 | 90% |
2 | 冯勤 | 300 | 10% |
合 计 | 3000 | 100% |
(五) 公司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欣戎先生通过控股的深圳易行健间接持有公司40,732,8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34%。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深圳易行健直接持有公司41,732,8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0%。深圳易行健仍然为控股股东,张欣戎先生仍然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是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股东为57名。本次发行对象共3名(其中原在册股东1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核准条件,无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管理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公司实际发行2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公司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其中:人民币2,5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股本),超投部分人民币7,5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相关款项已全部汇入通易航天在启东农商银行滨海新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206*************7808。
按照股转系统2016年8月8日下发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通知的要求,2017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www.neeq.com.cn)公告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2017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www.neeq.com.cn)公告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同时,公司承诺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前,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八)股票发行过程合法合规情况
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议案》、《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议案》、《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因本次股票发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12月18日,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304127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贵公司实际发行2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公司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其中:人民币2,5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股本),超投部分人民币7,5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已经获得内部决策程序的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合规,决议真实有效;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0日),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1. 公司本次发行前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股) |
1 | 深圳易行健 | 40,732,800 | 68.34 | 28,155,200 |
2 | 蒋炜 | 5,512,200 | 9.25 | - |
3 | 共青城巨潮 | 3,350,000 | 5.62 | - |
4 | 湖南明智 | 2,355,000 | 3.95 | - |
5 | 刘馨莉 | 2,049,000 | 3.44 | - |
6 | 理想智胜 | 1,000,000 | 1.68 | - |
7 | 倪东宁 | 500,000 | 0.84 | - |
8 | 蒋文妹 | 250,000 | 0.42 | - |
9 | 戚桂芬 | 220,000 | 0.37 | - |
10-1 | 祝以文 | 200,000 | 0.34 | - |
10-2 | 高焕良 | 200,000 | 0.34 | - |
合 计 | 56,369,000 | 94.59 | 28,155,2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股) |
1 | 深圳易行健 | 41,732,800 | 67.20 | 28,155,200 |
2 | 蒋炜 | 5,512,200 | 8.88 | - |
3 | 共青城巨潮 | 3,350,000 | 5.39 | - |
4 | 湖南明智 | 2,355,000 | 3.79 | - |
5 | 刘馨莉 | 2,049,000 | 3.30 | - |
6 | 理想智胜 | 1,000,000 | 1.61 | - |
7 | 倪东宁 | 500,000 | 0.81 | - |
8 | 蒋文妹 | 250,000 | 0.40 | - |
9 | 戚桂芬 | 220,000 | 0.35 | - |
10-1 | 祝以文 | 200,000 | 0.32 | - |
10-2 | 高焕良 | 200,000 | 0.32 | - |
合 计 | 57,369,000 | 92.37 | 28,155,200 |
股份性质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2,577,600 | 21.10 | 13,577,600 | 21.86 |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3、核心员工 | - | - | - | - | |
4、其它 | 18,872,000 | 31.66 | 20,372,000 | 32.80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合计 | 31,449,600 | 52.76 | 33,949,600 | 54.67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8,155,200 | 47.24 | 28,155,200 | 45.53 |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3、核心员工 | - | - | - | - | |
4、其它 | - | -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28,155,200 | 47.24 | 28,155,200 | 45.53 | |
总股本 | 59,604,800 | 100.00 | 62,104,800 | 100.00 |
借款银行 | 借款金额 | 年利率 | 借款时间 | 还款时间 | 募集资金 | 自有资金 |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城支行 | 700万 | 5.9% | 2017.3.10 | 2018.3.1 | 350万 | 350万 |
800万 | 5.9% | 2017.3.10 | 2018.3.6 | 400万 | 400万 | |
500万 | 5.9% | 2017.3.10 | 2018.3.8 | 250万 | 250万 | |
合计 | 2000万 | - | - | - | 1000万 | 1000万 |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股) | 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直接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间接持股数量(股) |
1 | 张欣戎 | 董事长 | - | 40,732,800 | - | 41,732,800 |
2 | 陆惠健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3 | 袁海云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 - | - |
4 | 王带荣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 | - | - |
5 | 冯勤 | 董事 | - | - | - | - |
6 | 陈建国 | 副总经理 | - | - | - | - |
7 | 金宇 | 副总经理 | - | - | - | - |
8 | 张凯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 |
9 | 朱炜炜 | 监事 | - | - | - | - |
10 | 陈永彦 | 监事 | - | - | - | - |
合计 | - | 40,732,800 | - | 41,732,800 |
项目 | 公司股票发行前 | 公司股票发行后 | |
2015年度 | 2016年度 | 2016年度 | |
每股收益(元) | 0.09 | 0.06 | 0.0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8.07% | 9.33% | 7.14%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0.01 | -0.05 | -0.05 |
项目 | 公司股票发行前 | 公司股票发行后 | |
2015年度 | 2016年度 | 2016年度 | |
每股净资产(元) | 0.39 | 0.78 | 0.74 |
资产负债率(%) | 68.42% | 46.74% | 41.91% |
流动比率(倍) | 0.33 | 0.91 | 1.16 |
速动比率(倍) | 0.16 | 0.56 | 0.81 |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可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四、主办券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通易航天已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建立了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通易航天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同时,通易航天在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通易航天本次发行对象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六)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八)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发行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九)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不属于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次发行不符合股份支付的情形,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进行会计处理。
(十)通易航天本次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均依《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了备案手续。
(十一)通易航天目前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募集资金、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银行、主办券商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
(十二)通易航天未发生过股票发行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等情况;公司详细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
用途,对于实际募集金额与《股票发行方案》中预计募集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按实际募集金额的资金使用安排进行了分配,并就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宗教投资;公司偿还的借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也不存在偿还的银行贷款用途是上述负面清单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的相关要求,并已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且不存在提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三)通易航天不存在提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四)通易航天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和持股平台情形。
(十五)通易航天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估值调整、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十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七)截止2017年11月30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八)公司以前未进行过股票发行,不存在关于发行构成收购的承诺、资产认购的承诺、以及私募备案承诺。
(十八)通易航天已就本次发行依法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不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发行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本
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二)截至股权登记日,本次自然人发行对象与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管理办法》、《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对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以货币方式支付认购款,并经发行人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
本次发行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的签署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发行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不存在估值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六)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份优先认购安排。
(七)公司现有机构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主体资格瑕疵;且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股东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八)本次发行对象均已作出承诺,承诺其认购的公司股票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信托持股的情形,就该等股票除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之外,其不存在和其他任何方有其他利益安排;本次发行对象用于出资的款项均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九)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且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截止2017年11月30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一)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连续发行。
(十二)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就本次发行批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已全额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不存在提早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符合《股票发行问答(三)》对公司现阶段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相关要求。
(十三)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符合《股票发行问答(三)》
的相关要求。
(十四)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发行符合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要求,本次发行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七、备查文件
1、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2、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法律意见书
3、验资报告
4、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公告等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