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08 年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较好地维护了全
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08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08 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08 年度无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的情况。2008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0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十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
2008 年董事会会议共审议了53 项议案,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独立、负责
的原则,会前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客观谨慎
的分析和判断。本人对董事会的所有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同意票。
2、出席公司股东会议的情况2
200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2007 年度股东大会和200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08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
查验,并对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及核查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08 年3 月14 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
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聘任许建成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同意聘任许木林先生、陆素红女士担任
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翁国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高炳生先生担任
公司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林峰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2008 年6 月16 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1、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司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
有利于公司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3
2、众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变更,是公司从项目实施的
具体情况出发进行的调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内容均保持不变,
因此上述地址变更并未实质影响众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规定。
3、同意众和股份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变更的事项。
(三)2008 年8 月11 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
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
提请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 万元银行综合
授信、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3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3、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四)2008 年12 月6 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议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
选人张维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4
定。
2)同意聘任张维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张维强先生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
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张维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张维强先生为公司的副总裁。
(五)2008 年12 月25 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为下属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
需提请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7800 万元银行
综合授信及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众和营销拟为浙江雷奇人民币1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
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的情况5
2008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并与公司经营班子座谈沟通。
日常本人则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