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 2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3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 4
第五章 附则 ................................................................................................................... 5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
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构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公司
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本变动的
除外)的,应提前2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非交易过户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