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北
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海波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46 条和《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5.1.1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总经理的提
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海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永新
2018 年 1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延章
2018 年 1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布克
201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