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与召集 .................................................................................................... 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5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 7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档案保存 .............................................................................. 11
第七章 附则 .......................................................................................................................... 12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规
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决策
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成
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
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一般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关于交易事项审批权限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
事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
出售的数额。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审批权限
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事项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与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并
重新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以最后一次提交日起算)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或现场会议与非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情况下的表决方
式及表决期限;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
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于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四)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所审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董事 2/3 以上
通过的,所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披露关联关系
董事个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中
的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名
董事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根据前款规定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情况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他
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
知阐明的范围内,视同有关董事做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有关利润分配决议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
配预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
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方便适当的时间内,向参会董事发送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要求参会董事补签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并提交公司。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但董事会秘书应
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情况。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提
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布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档案保存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
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
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
《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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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