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孚光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
立意见
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续、有效、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
长至2019年2月9日,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欧洋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欧洋女士的个人履历及有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等情
形,欧洋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欧洋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