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代码:122224 公司债简称:12 电气 0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全资附属子
公司上海电气融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租赁”)已分别向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起诉状
公司与电气租赁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957,019,229.37 元及人民币 897,983,723.81 元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电气租赁近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预计电气租赁将于近日收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一王志军及被告二官红岩(以下合称“被告”)向公司
支付欠款人民币 848,209,829.37 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人民币 10,880.94 万元,两项
金额合计人民币 957,019,229.37 元。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
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2、电气租赁请求判令被告一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
公司”)向电气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总额
人民币 746,535,167.04 元,违约金人民币 92,533,000.00 元、迟延履行金人民
币 58,905,556.77 元及残值转让费人民币 10,000 元,被告二青岛安泰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信公司”)及被告三王志军对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承担共
同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电气租赁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拍卖、变卖被告
四青岛盛世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嘉业”)根据《抵押合同》
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并获得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嘉润公司、安泰信公司、王志
军及盛世嘉业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2013 年 9 月,公司与安泰信公司签署了《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
力站 2*350MW 机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总承包合同》”)。公司作为总承包商负责嘉润公司动力站 3 号、4 号机组的工
程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王志军为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后,公司与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共同签署了《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
力站 2*350MW 机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变更合同》(以
下简称“《变更合同》”)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 2*350MW 机组工
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延期付款协议》(以下简称“《延期付
款协议》”), 延期付款协议》、《总承包合同》及《变更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
2015 年 2 月,公司与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共同签署了一份
《担保框架协议》,与王志军、官红岩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据此,安泰信公
司、嘉润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共同向公司承诺将促使嘉润公司的股东提供股权
质押,并由王志军、官红岩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确保安泰信公司与嘉
润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现已完成并得到书面确认,但经公司多次催告,安泰信公
司、嘉润公司仍违反约定,不支付尚拖欠公司的工程款项和延期付款利息,已构
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王志军、官红岩就主合同存在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因此,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王志军、官红
岩向公司支付欠款及延迟付款利息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957,019,229.37 元。请求
判令王志军、官红岩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2、2014 年 8 月,电气租赁与嘉润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与嘉
润公司、安泰信公司以及公司共同签订了《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
2x350MW 机组项目主机设备及部分辅机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电气租赁根据嘉润公司的需要和选择购买了租赁物,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按期向
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电气租赁与安泰信公司和王志军签订了《保证合同》,
电气租赁与盛世嘉业签订了《抵押合同》。上述协议约定对上述《总承包合同》
项下的主机设备及部分辅机设备等一批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采用融资租
赁方式,约定安泰信公司和王志军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盛世嘉业将其房地产抵押给电气租赁,作为嘉润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债务的担保。
鉴于嘉润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并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电气
租赁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嘉润公司向电气租赁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总额人民币 746,535,167.04 元,
违约金人民币 92,533,000.00 元、迟延履行金人民币 58,905,556.77 元及残值转
让费人民币 10,000 元,安泰信公司及王志军对上述违约金额承担共同连带保证
责任;并请求判令电气租赁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拍卖、变卖盛世嘉业根据
《抵押合同》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并获得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嘉润公司、安泰
信公司、王志军及盛世嘉业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
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 2016 年度,公司已对上述项目累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169,372,721.89 元,由于上述两项诉讼案件将进入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
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
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法院受理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