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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17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安排与计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 
    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 
    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形成否定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适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 
    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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