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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完善和健全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业务开展状况、经营发展规
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及其他等重要因素,制定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利润分配比例。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
股利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
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2、现金分红具体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
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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