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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6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有效地推进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产业投资与产业并购事宜,公司和
北京中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新
兴”)拟设立“中投新兴(银川)新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暂定名)”
    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 100,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为有限合伙
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 10%;
中投新兴为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90,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
出资总额 90%。
    经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
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办理相关事项。本
次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33%,净资产 15.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镜新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第 5 层 F525-F526A
    成立日期:2015 年 03 月 13 日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
    中投新兴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中投新兴股权,亦未在中投新
兴任职。中投新兴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也无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
    中投新兴的股东为中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和银川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分别持股 40%、20%、40%,实际控
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投新兴(银川)新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
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以工商注册为准)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CBD 金
融中心 14 层(以工商注册为准)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
金融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中投新兴(银川)新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投资目的: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活动,为合伙人获取投资
回报。
    (三)投资范围: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产业投资与产业并
购,以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确认的投资项目。
    (四)出资比例
                              出 资 认缴出资 认 缴 比       最后出资时间
 合伙人名称        类型
                              方式   额(万元) 例(%)
北京中投新兴
                 普通合伙人
产业股权投资                                              2026 年 6 月 20 日
               (基金管理     货币    90,000     90
基金管理有限
               人)
    公司
宝塔实业股份                                              2026 年 6 月 20 日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0     10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    100
资金来源:双方以自有资金或者债券性融资进行出资设立中投新兴
(银川)新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10
年,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延长 2 年。
    (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在扣除合伙
企业合伙费用、管理费、托管费、运营费用及普通合伙人垫付的上述
费用后,由普通合伙人本着最快且最有利于全体合伙人的原则向各合
伙人按其届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可分配资金。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
普通合伙人”。若合伙企业年度利润为负值(亏损),则合伙企业当年
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且该年度利润负值(亏损)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直至弥补完毕为止;
    若合伙企业年度利润为正值(盈利),则需要首先弥补合伙企业
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毕的年度利润负值(亏损),弥补后仍有正值余
额的,则对合伙企业的净收益按照普通合伙人取得可分配利润的 20%
和有限合伙人取得可分配利润的 80%的比例分配。
    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
分担或合伙人之间另行约定的方式分担。
    (七)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
有的合伙权益,或者合伙人另行达成协议,或者出现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除名和更换约定的情形,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合伙人另行达成协
议,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退伙。
    (八)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普通合伙人委派二人,有限合
伙人委派二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指定外部委员一名。投
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五分之四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且须有全体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九)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当合伙企业实际投出金额为零或者小于等于
壹亿元的,按照壹亿元的 2%/年收取;当合伙企业实际投出金额大于
壹亿元小于等于壹拾亿元的,壹亿元以内(含壹亿元)的部分仍按照
壹亿元的 2%/年收取,新增实际投出的部分按照 1.5%/年收取,当合
伙企业实际投出金额大于壹拾亿元的,壹亿元以内(含壹亿元)的部
分仍按照壹亿元的 2%/年收取,大于壹亿元小于等于壹拾亿元的部分
按照 1.5%/年收取,新增实际投出的部分按照 1%/年收取。
    (十)会计及报告
    1、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
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
依据。
    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
成立之日起到当年的 12 月 31 日。
    3、审计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
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聘。合伙企业聘任、解聘或
更换审计机构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
    4、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
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相关
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十一)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的范围内,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2)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享有
知情权;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分配;
    (4)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出席合伙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5)根据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由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义务如下:
    (1)认真阅读本协议,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
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
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认缴的合伙企业份额,承担本协议约定
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
益的活动。
    (十二)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如下:
    (1)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财产;
    (2)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
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因合伙企业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4)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
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义务如下:
    (1)普通合伙人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及时、足额缴付
出资。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承诺;
    (2)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的义务。
    五、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为保障公司业务高速发展,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司投资水平。合伙
企业投资将用于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产业投资与产业并购,以
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确认的投资项目,助力公司业务综合发展,对公
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鉴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在
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
方案、并购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承诺在参与本次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
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中投新兴(银川)新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
协议》。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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