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年修订)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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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
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2007]字23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4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积极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
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存储器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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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
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讨论聘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
大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存储器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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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在年报编制期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