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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
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釆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
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不得实
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素质要求及来访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除本办法确认的公司接待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
司接待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
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三)熟悉证券市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联系(详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
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 2)。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
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予相关部门准备材
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
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来访者均须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3)。
    第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接待访谈记录,并在每次机构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填写“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
                         第四章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
询的问题提纲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 言语。
                                  第五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 十 三 条 在 年 报 、半 年 报 披 露 前 三 十 日 内 ,在 季 度 报 告 披 露 前 十 五 日 内 ,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公 告 前 ,公 司 暂 缓 进 行 投 资 者 现 场 调 研 、媒 体 釆 访 等 活
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可 以 举 办 业 绩 说 明 会 、路 演 、分 析 师 说 明 会 、专 题 研 讨 会 、
投 资 者 接 待 等 会 议 ,就 公 司 的 经 营 、财 务 等 情 况 广 泛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和 交 流 ,仅
限 于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提 供 未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公 司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保 荐 机 构 等 中
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釆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 ,使 所 有 投 资 者 均 有 机 会 参 与 ,并 事 先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就 活 动 时 间 、方 式 和 主
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 十 六 条 在 进 行 业 绩 说 明 会 、分 析 师 会 议 、路 演 前 ,公 司 应 确 定 投 资 者 、
分 析 师 提 问 可 回 答 范 围 ,若 回 答 的 问 题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回 答 的 问 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釆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在 对 外 发 布 或 使 用 前 应 知 会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 现 其 中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础 信 息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错 误 或 误 导 性 记 载 的 ,
应 要 求 其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公 司 应 及 时 发 出 澄 清 公 告 进 行 说 明 。发 现 其 中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应 立 即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同 时 要 求 其 在 公 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 式 扩 大 信 息 的 传 播 范 围 ,以 使 更 多 投 资 者 及 时 知 悉 了 解 公 司 已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实 施 再 融 资 计 划 过 程 中 ( 包 括 非 公 开 发 行 ), 向 特 定 个 人
或 机 构 进 行 询 价 、推 介 等 活 动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信 息 披 露 的 公 平 性 ,不 得 通 过 向 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建 立 投 资 者 关 系 档 案 ,对 接 受 或 邀 请 对 象 的 调 研 、沟 通 、
釆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 活 动 参 与 人 员 、 时 间 、 地 点 ;
     (二 ) 活 动 的 详 细 内 容 ;
     (三 ) 其 他 内 容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釆访等活动,
或 进 行 对 外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披 露 、透 露 或 泄 露 非 公 开 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 规和规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信 息 ,应 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及 时 进 行 正
式披露。
                                         第 六 章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接 待 人 员 及 非 合 法 授 权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釆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
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
附件 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 您 可 以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办 公 时 间 电 话 预 约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的 电 话 是 :
0510-86605508。
      2、 您 也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方 式 预 约 来 访 。
      电子信箱是:jznee@zjavim.com 公司的传真是:0510-86605508
      3、 您 也 可 以 其 他 方 式 预 约 :
      公 司 地 址 : 江 苏 省 江 阴 市 临 港 街 道 江 市 路 28 号 , 邮 编 :214441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
纲 和 相 关 资 料 。 您 需 要 填 写 《 现 场 接 待 预 约 登 记 表 》 和 《 承 诺 书 》, 填 好 后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传 真 发 给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承 诺 书 》 的 原 件 在 调 研 时 带 到 我 公 司 。
      三、预约时间:9:00-11:00,13:00-16:00
附件 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来访人或代表
身 份 证 号 码 及 从                                   来 访 人 职 务 /
业资格证号码                                           类型
联系电话                                               来访人数
来访单位
来访人关注问题:
备 注 :在 年 报 、半 年 报 披 露 前 三 十 日 内 ,在 季 度 报 告 披 露 前 十 五 日 内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公 告 前 ,公 司 暂 缓 进 行 投 资 者 现 场 调 研 、媒 体 釆 访 等 活 动 。
附件 3
                                                    承诺书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 人 ( 公 司 ) 将 对 你 公 司 进 行 调 研( 或 参 观 、釆 访 、座 谈 等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如下承诺:
         (一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在 调 研 ( 或 参 观 、 釆 访 、 座 谈 等 ) 过 程 中 不 故 意 打 探 你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未 经 你 公 司 许 可 ,不 与 你 公 司 指 定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或 问 询 ;
         (二 )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不 泄 漏 在 调 研 ( 或 参 观 、 釆 访 、 座 谈 等 ) 过 程 中 无 意 中 获
取 的 你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不 利 用 所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买 卖 你 公 司 证 券 或 建 议 他
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 )本 人( 公 司 )承 诺 在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中 不 使 用 本 次 调 研( 或
参观、釆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基 于 本 次 调 研 ( 或 参 观 、 釆 访 、 座 谈 等 ) 形 成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中 涉 及 盈 利 预 测 和 股 价 预 测 的 ,注 明 资 料 来 源 ,不 使 用 缺 乏 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 )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基 于 本 次 调 研 ( 或 参 观 、 釆 访 、 座 谈 等 ) 形 成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 或 涉 及 基 础 性 信 息 的 部 分 内 容 ), 在 对 外 发 布 或 使 用 至 少 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 ) 本 人 ( 公 司 )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七 )本 承 诺 书 仅 限 于 本 人( 公 司 )对 你 公 司 调 研( 或 参 观 、釆 访 、座 谈 等 )活 动 ,
时 间 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八 )本 承 诺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釆 访 、座 谈 等 ),视 同 本 公 司 行 为 。( 此 条 仅 适 用 于 以 公 司 或 研 究 机 构 名 义 签 署 的 承 诺 书 )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活动流程
     1、 调 研 预 约 。
     2、公 司 同 意 ,董 事 会 秘 书 同 意 ,并 确 定 日 程 安 排 ,填 写 预 约 登 记 表( 附
件 2)和 签 署 承 诺 书 ( 附 件 3)。
     3、 确 认 内 容 : ① 身 份 证 原 件 ; ② 核 对 机 构 身 份 ( 查 询 证 券 业 协 会 公 开
资料)③核对公司股东名册(股东适用)④承诺书原件。
     4、 现 场 接 待 开 始 。
     5、 现 场 活 动 结 束 。
     6、 调 研 人 发 送 调 研 报 告 等 知 会 公 司 , 对 公 司 基 础 信 息 等 进 行 核 查 , 公
司反馈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者误导性记载。
     7、 活 动 结 束 。
附件 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公司接待人员职务及姓名
           活动方式
         接待活动内容
             备注
     填表人(签字)
         董秘(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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