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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9-03-1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8)24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0001811164。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9)35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5000万股,并于1999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LUTIANHUA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邮政编码:64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5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振兴民族化学工业为已任,创造一流产品,提供一流服务,获取最大市场份额,追求最佳利润,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化学肥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监控品)以及日用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及来料加工;化学工程的设备安装;化工机械制 
造、维修;防腐工程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生产液氨、氧气、液态二 
氧化碳、甲醇、稀硝酸、硝酸铵(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全部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数为30000万股、出资方式为以尿素相关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 
出资时间为1999年。公司经200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2003年5月26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35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8500万 
股。 
    2008年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4,7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3%)划转给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585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 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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