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08〕168 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的规定,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为: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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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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