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1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26,971,18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2.1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05,923,5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1,047,6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3,371,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1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23,5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1,047,6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1、《关于提名刘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971,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1,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971,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1,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971,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1,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吴雪瑞律师、翟嘉彬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