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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1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 年 1 月制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所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全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本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以及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人批
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或“ 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但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 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
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相关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募集资金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或依法履行完成审批程序的变更募投项目,募集
资金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募投项目垫付资金。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募集资金依法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
资金具体组织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募集
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等程序;
    (二)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
告、公告并尽快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总经理
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或项目;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授意管理层或利用自身职
务影响操纵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如下要
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财务部门应监督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在补充流
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公司应当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不含公司子、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由公司依据公司现有资金管理制度
办理审批及使用,但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在遵守本制度的同时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时,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
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上述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的约
定,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有关的信息通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按协议约
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有责任督促公司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维护募集资金的资产安全,努力实现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效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处理;监事违反本规定,由监事会考核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根据情况进行惩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报送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
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公司(含子公司)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规
定设立、发起的基金计划、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募投
形式的,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将随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
补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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