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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1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8 年 1 月制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或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决定采用累积投票
制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他有权选出的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向某一位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相关候选人。最终以得票多者且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董事、监事。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证监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选举亦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确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
当制定相关方案,并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
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二) 公司确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的,应当提名委员会研究,经过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前选举前 30 日公告。
    (三) 股东大会召开时,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
    (四)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则该选票无效,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有效选
票数,该选票有效。
    (六)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
   第五条 当选规则
   (一) 实行差额选举时,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当选人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 实行等额选举时,候选人当选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三) 如果股东大会经表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则对 未当选的候
选人再次进行累积投票,仍无法足额选出当选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在下次股东
大会安排补选;若发生得票相同情形,且应选人数少于得票相同候选人时,则
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再次进行投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四) 如公司安排补选或再次投票仍无法选出相应候选人,导致无法满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要求的或相关职务缺位 180 日以上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可提议股东大会将该空缺职务选举方式从累积投票制调整为一般表决方
式。
   (五) 为免疑义,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不得调整选举表
决方式;在公司组织累积投票制选举、发生无法足额选举情形之日起 180 日内,
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不足 30%的,自减持行为结束之日起 180
日内,公司仍应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第六条 在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前,公司大会工作人员应向股东发放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指引,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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