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飞力达,股票代码:300240)
自2017年10月26日开始停牌,公司原计划最晚于2018年1月26日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要求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
间,公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
易日发布一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情况公告。鉴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复杂,交易对方涉及面较广,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股票拟
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自2018年1月26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
牌的议案》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在详细了解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事宜后,
认为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申请继续停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并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该议案的内容,公司拟增设1名联席总裁,并修改了其他相应的条款。
对此,我们一致认为:
1、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文件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2、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
章程修订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一飞 赵子夜 李林海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