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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修订)
公告日期:2009-03-12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09 年3 月11 日修订,并经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2 
    目 录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节 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发(1995)13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 
    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1996 年6 月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内资股为3,000 万股,于1996 年6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BAI HUA CU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41 号。 
    邮政编码:830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691,36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新疆、兵团资源和地缘优势,发挥作为上 
    市公司的资本融合与资源配置功能,强化资产效益,将公司发展成为以能源产业4 
    为主,以信息产业和商业为辅的现代企业集团,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以上经营范围中专营产品及国家有专项审 
    批规定的产品除外)、装饰装潢材料、百货、针纺织品、农副产品(粮,棉,山羊 
    绒除外)、其他食品的批发、零售。摄影服务;汽车货物仓储业务。汽车出租业 
    务。照相器材、感光材料的销售。房屋及柜台租赁,汽车租赁(出租车除外), 
    汽车装潢美容服务。汽车配件、金属材料的销售。家政服务及搬迁服务。家具的 
    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咨询;计算机软件及硬件销售、计算机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市场开发建设;皮棉、棉短绒、长绒棉的销售;废旧 
    金属(生产性金属除外)的回收。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127.5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 
    新疆兵团商业贸易发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公司、新疆芳草湖糖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总公司、新疆通久经济发展(集团)公司商业旅游服务总 
    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发行3,127.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1.04 
    %。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141,691,36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691,36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5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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