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3 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月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
5、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68 号 1 幢北四楼 A4068 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夏建统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06,363,14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43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0,407,94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955,19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08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387,89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1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32,7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955,19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086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6,328,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886%;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52,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674%;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6,33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1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60,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977%;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卫勇、何垭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