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5 日上午 11:30 以现场方式在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
通知了全体监事。出席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超英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
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由于 3 名原激励对象虞文明、刘明璨、马聚民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汉
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7 万股,回购价格 13.073 元/股。公司董事会关
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在 225 名激励对象中,除谭鹏、熊立龙、
刘洪现、严翔、郝剑强、郑春花、钱正伟、张宇、蔡国升、虞文明、刘
明璨和马聚民等 12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
其余 213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为:《公司 2018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