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充分讨论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张广雁先生、傅继军先生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
兼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
术水平;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条件。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同意聘任张广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意选举傅继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韩 辉
欧郁雪
二 O 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