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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1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3 月9 日六届五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 
    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 
    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 
    会委员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 
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 
    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 
    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共同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披露前10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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