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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09-03-1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9 年3 月9 日六届五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 
    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资信良好、服务周到、汇路畅通的商业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专户 
    内。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1 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 
    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 
    行部门或单位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该计划书经公司经营班子讨论通过后报董 
    事会备案,经营班子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具体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每一笔支出,均须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提出,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 
    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审核后,逐级由分管 
    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 
    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经营班子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由财务总监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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