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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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康莹女士、冯少伟先生、翁扬水先生、张军令先生、何艳民女士个
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2.康莹女士、冯少伟先生、翁扬水先生、张军令先生、何艳民女士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康莹女士、冯少伟先生、翁扬水先生、张军令先生、何艳民女士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
司高级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康莹女士担任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冯少伟先生、翁扬水先生、
张军令先生、何艳民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冯少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同意聘任何艳民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黄昌华、毛春景、龚巧莉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