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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日15:00至2018
年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6日。
      6、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刘程宇先生未能现场出席会议,
与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祖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88,544,03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7.115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6,335,11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65.0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208,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089%;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915,2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2309%。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544,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1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毅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544,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1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
议。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2 月 7 日及 2017 年
12 月 18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曾舸、刘洪羽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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