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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4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
    本次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的事项
   公司对部分商场长期待摊费用的装修摊余价值进行处置,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
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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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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