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美的电器”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美的电器《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局已于2009 年2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
称“《通知》”),另于2009 年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公告曁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2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3 月7 日下午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
局主席何享健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
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美的电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 人,代表公
司股份988,809,928 股,占公司股份的52.2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122 名,代表股份96,031,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8%。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证
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 股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公开增发A 股股票事宜期
限的议案》;
3、《关于选举卢书平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符合《公司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和《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美的电器《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三个议案已得到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该三个议案已经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学琛
广东 广州
2009 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