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意见,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相关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的流程及披露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本细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发行公司证券;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九)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时,认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的,须在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
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持股比
例;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须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须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工
作;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须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
师、监事代表和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股东大会表决的计票、监票工作;采用
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
结果外,须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须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
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须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须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
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议案时,须在股东大会通
知及会议资料中对审议的具体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予以特别提示。
第九条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须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
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出席现场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及单独计票情况发表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