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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2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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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股权激励计划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为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股票来源为激励对象通过设立持股平台“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持股平台”或“新昌钟毓”)受让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激励对象将通过二种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一是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二是通过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共计528.48万股,占斯菱股份与此次股权激励相关的定向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7.67%。

四、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对象为斯菱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管理、业务及技术等骨干人员。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价格均为3.50元/股,本次股票激励价格基于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并综合考虑了所处的行业、成长性等多方面因素,并经公司与认购对象沟通后最终确定。

六、斯菱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修订稿)后,将提议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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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2

释义 ...... 3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 4

二、激励计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 4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4

四、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5

五、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7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11

七、激励计划发生异动的处理 ...... 12

八、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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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别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斯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斯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优联轴承浙江优联汽车轴承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新昌钟毓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核心员工本次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的公司核心员工,包括徐春风、吕侃侃、辛雪梅、田如强、郑车和陈丽珍,核心员工已经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中直接或间接获得公司股票的公司员工
激励股份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激励对象从本计划获授的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间自激励股份授予日至该股份解锁之日止
解锁日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激励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
服务期激励对象与斯菱股份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股东大会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在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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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的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管理层、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二)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回馈资深员工,肯定资深员工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经营管理骨干,充分调动公司团队的积极性。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三)激励与制约相结合;

(四)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员工利益有机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五)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谋求更高效更持续的投资回报激励计划;

(六)本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七)合法合规,如果本计划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公司将进行适当调整,以期最大限度实现本计划的各项内容。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拟订和修订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组织实施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股权激励的监督机构,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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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合伙企业是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在本计划确定的激励股份数量及相应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范围内,全权负责员工间接持股部分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四、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均需在本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激励对象的确定遵循四个原则:①战略重要性:承载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岗位;②潜力:个人发展潜力较高;③未来稀缺性:内外部稀缺性较高;④工龄。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研发、销售的骨干员工;

4、其他有特殊技能或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老员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秘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被列入失信人联合惩戒名单的;

5、违反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对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7、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的股份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未完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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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决定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对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出资份额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原始金额×(1+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份天数÷365×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或该部分股份届时对应斯菱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年度或半年度审计报告),孰高为准。

(四)参与员工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8人(包括通过新昌钟毓间接持股和通过定向增发直接持股两部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8.48万股。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共计14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2.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总份额的59.04%;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6.48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总份额的40.96%。具体分配详见下表:

1、 间接持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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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拟认购股数(万股)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间接占斯菱股份完成发行后的持股比例(%)
1安娜董事会秘书、总经办主任26.9812.460.39
2何红英项目申报员10.004.620.15
3兰玉芳财务核算中心副经理10.004.620.15
4徐洁出纳员10.004.620.15
5章小斌圆锥车间副主任10.004.620.15
6陈丽青品保部副经理5.002.310.07
7杨伟锋圆锥车间主任10.004.620.15
8袁泽金圆锥技术部经理10.004.620.15
9顾松林单元技术部经理10.004.620.15
10张玲单元技术部副经理5.002.310.07
11陈帅斌轴承技术部经理10.004.620.15
12吕炳兴轴承装配车间副主任10.004.620.15
13王中选优联轴承技术品质总监10.004.620.15
14蔡苗燕优联轴承销售部经理10.004.620.15
15黄良红优联轴承财务部副经理5.002.310.07
16蔡丽军优联轴承生产总调度10.004.620.15
17徐晓风优联轴承生产部经理10.004.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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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盛江城优联轴承品保部经理4.502.080.07
19陈卫勇优联轴承采购部经理10.004.620.15
20龚先优联轴承技术部经理10.004.620.15
21章卫东优联轴承技术部副经理5.002.310.07
22杨销清优联轴承磨工车间主任5.002.310.07
23董高英优联轴承装配车间主任5.002.310.07
24杨伊洁优联轴承销售部副经理5.002.310.07
合计216.48100.003.14

2、定向发行部分

序号姓名职务拟认购股数(万股)占斯菱股份完成发行后持股比例(%)
1李金鹏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35.000.51
2李留勇董事、总经理助理、项目部经理15.000.22
3安娜董事会秘书、总经办主任25.000.36
4徐元英监事、财务核算中心经理18.000.26
5杨顺捷董事、营销中心经理30.000.44
6赵静监事、营销中心副经理15.000.22
7梁汉洋监事、事业部副部长35.000.51
8俞海松动备部经理15.000.22
9田如强品保部经理15.000.22
10徐春风事业部副部长15.000.22
11吕侃侃采购中心副经理20.000.29
12辛雪梅装配车间主任14.000.20
13郑车优联轴承财务部经理15.000.22
14陈丽珍优联轴承常务副总45.000.65
合计312.004.53

五、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与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通过激励对象设立持股平台购买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和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两种方式实现:

1、激励对象认购持股平台出资份额

激励对象安娜等24名员工出资设立新昌钟毓,并由新昌钟毓向公司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16.48万股。上述购买完成后,激励对象通过新昌钟毓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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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的股份。

2、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李金鹏等共14名定向发行公司股票312.00万股。

(二)授予价格

新昌钟毓购买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以及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均为每股人民币3.50元。公司2016年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3538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06,877,879.19元,净资产为86,592,985.28元,净利润为8,208,811.85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8元,每股净资产为1.32元。

公司自挂牌以来,于2015年9月完成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一次,此次股票发行总数额为550.00万股,定向发行每股价格为2.50元/股,募集资金1,375.00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转增股本,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将由2,270,00万股增加至4,540,00万股;于2016年11月,公司向优联轴承的股东张一民、何益民定向发行2,039.80万股,发行价格为1.26元/股,收购其拥有的优联轴承100%的股权。

本次发行的价格基于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2016年度每股收益,并综合考虑了公司最近一次定向发行股票价格、所处的行业、成长性等多方面因素,并经公司与认购对象沟通后最终确定。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三)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存续期、授予日、认购日、锁定期、服务期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

本计划的存续期为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毕或按照本计划约定的原则回购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应股票的授予日有两种形式:

1)间接持股部分

通过新昌钟毓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激励对象,其获得股票的授予日为本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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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激励对象足额支付出资份额款项并完成入伙事宜的工商登记之日。2)定向发行部分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授予日为本计划和《股票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激励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完成相关股票的登记手续,该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的股份登记日。

3、锁定期

1)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36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仍处于锁定期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或公司股份,亦不得在出资份额或激励股份上设定质押等限制性权利,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2)经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激励对象便享有所获授的激励股份相对应的股东或合伙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股份转让等增加获得的公司股份同时遵守禁售安排,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本次激励股份的解锁日期相同。锁定期内,合伙企业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款,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适时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激励对象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其禁售安排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服务期

激励对象的服务期为6年,从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四)激励股份的授予条件、减持规定及回购约定

1、激励股份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除需满足本激励计划之“四、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获授激励股份:

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只有当激励股份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向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股份;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激励股份。

2、减持规定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分为两类:

1)通过新昌钟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锁定期满后要减持时,需向新昌钟毓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减持申请,由新昌钟毓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操作,原则上每年年初和年末各一次,每年减持的时间、数量和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在锁定期满后的减持由激励对象自行操作,但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3、回购约定

1)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解锁,公司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及是否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当公司决定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对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出资份额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原始金额×(1+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份天数÷365×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或该部分股份届时对应斯菱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年度或半年度审计报告),孰高为准。

a服务期限内,主动离职或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提出不再续约的;

b被解聘/辞退的;

c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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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未经相应决策程序擅自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或公司股份的;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f存在需要或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g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秘密,或者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h服务期限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i违反本计划规定的义务的。2)激励对象应配合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回购手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据本计划直接办理回购后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计划的相关回购条款适用于间接持股和直接持股的所有激励对象。4)公司回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的股份应予以注销,回购注销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应披露《关于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的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通知债权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向股转公司申请股份回购注销。公司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本公司股票的函”后,将依据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要求,提交股份回购注销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审核无误后,开立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定向划转股份并注销。公司应当在注销股份后两日内披露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权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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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或税费资助。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证监会、股转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证监会、股转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照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及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计划和入股协议的约定持有及转让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要求锁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按照入股协议以及本计划的规定,缴纳出资。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合法资金。

6、激励对象认购的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进行解锁或转让,不得提前转让、设定质押等限制性权利,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8、激励对象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或合伙企业以及其它合伙人利益的行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遵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决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七、激励计划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服务期内,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形,权益不作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变动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激励股份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公丧失劳动能力,其持有的激励股份不作变更;

3.激励对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激励股份不作变更;

4.激励对象死亡的,其持有的激励股份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的股东资格不受限制,但需遵守本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若该激励对象的继承人不愿继承其激励股份的,对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回购;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原始金额×(1+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份天数÷365×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或该部分股份届时对应斯菱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年度或半年度审计报告),孰高为准。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

4.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导致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激励股份不得解锁,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股份的具体处理方案。

八、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公司如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股、配股、缩股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二)如果在本计划公告之日至本计划实施完毕期间,股转公司就股权激励事项出具了更新的业务规则,本计划需按照业务规则要求修改(如涉及),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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