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俩征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
事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能进一步完善员工激励体系,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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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进一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由于公司 3 名监事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须回避本议案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须直接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确保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由于公司 3 名监事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须回避本议案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须直接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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