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选举韩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同
意聘任林拥军先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授予 164 名激励对象
5,916,579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