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
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
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
符。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授予 164 名激励对
象 5,916,579 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