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事项
经审阅高飞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高飞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对《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
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
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 19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
权期内行权。
四、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 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尹爽、李鸣 2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第一期
行权生效),我们同意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第一期不可行权部分0.15万份、尚未
行权的相应第二、三期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激励对象屈盼要于2016 年辞职
已不纳入考核范围,我们同意对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相应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金山 刘胤宏 陈赛芝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