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董事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届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魏超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与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由于公司尚未有合适的财务总监人选,由总经理魏超文先生暂代财务总监一职,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聘任新的财务总监。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意见如下:新一届董事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与条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玲、李备战、叶小杰 2017 年 12 月 29 日
*ST烯碳: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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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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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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