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两项议案均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
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283885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464%。其中: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3530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67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计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54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以下股份数均包括以现场和网络方式的投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
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83583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30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227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83%,反对 301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1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司发布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东华科技 2017-064 号《六
届四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参股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 PPP 项目(标
段三)项目公司的议案》。
同意 283879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5225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7%,反对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司发布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东华科技 2017-068 号《关
于投资参股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 PPP 项目(标段三)项目公司的公
告》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7]第 250 号),认为东华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7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7]第 250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