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专门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
核,现发表专门意见如下:
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2016 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专业的审计能力和独立、审慎的职业角度,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
性,现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年度审计费用:公司参考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的标准,同时
考虑到公司 2017 年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审计的工作量,拟定
2017 年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
费用为 70 万元人民币(含差旅费、住宿费),年度内控审计费用
为人民币 25 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