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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09-03-06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见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律师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2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在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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