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事项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鉴于
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且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批复有效期即将届满,
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决定终止本次发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1、2015年7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批准公司以14.89元/
股的价格向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中轻集团”)等六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4,700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69,983万元。
2、2016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批准本次发
行方式调整为询价发行,发行对象调整为包括中轻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
名特定对象,其中中轻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2.5亿元但不低于2亿元,
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2.29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6,956,875
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7亿元。同日,公司与中轻集团签署《股份认
购协议》,与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及其
现有股东签署了《关于长泰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3、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国资
产权[2016]392号”《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4、2016年6月20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批准本次发行的正式方案,
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5、2016年8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
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本次发行的价格调整为
不低于11.99元/股,对应的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8,381,984股。
6、2016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受理了公司本次发行申请。2016年9
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62041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预案进
行了部分补充、修改与完善。
7、2016年12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补充审计报告〉和〈补
充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情况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批准了长泰公司补充
评估的相关事项。同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与长泰
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公司控股股东中轻集团就《股份认购协议》相
关问题出具了承诺函并进行了公告。
8、201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
发行的申请。
9、2017年4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
意提请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前次决议有效期和前
次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2017年5月5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
10、2017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
数量的公告》,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1.79元/股,对应的发行数量
调整为不超过59,372,348股。
11、2017年8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补充资产评估报告〉
的议案》,批准了长泰公司补充评估的相关事项。
12、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批准本次
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40,712,468股,募集资金数额调整为不超过4.8亿
元,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2亿元对长泰公司
实施增资。
13、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海
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9,372,348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
日起6个月内有效,批文日期为2017年7月5日。
鉴于中轻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长泰公司系中轻集团控股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布以来,为推进本次发行,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工作。但因
近期市场环境等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且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有效期即将
届满,综合考虑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及未来融资机会等因素,
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终止相关协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有效期,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终止后,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协议,包括与控股股东于2016年4月11日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与长泰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于2016年4月11日签署的《关
于长泰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之增值协议》、与长泰公司于2016年12月5
日签署的《借款协议》等一并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再实施。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
除自有资金之外,公司将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以支持和确
保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目前的资本市
场环境、融资时机及未来融资机会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程序合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终止相关协
议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