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次
发行”)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鉴于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且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批复有效期即将届满,公
司拟决定终止本次发行。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及未来融资机会等
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上述议案内容具备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