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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
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利益共享的长效
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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