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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文化: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9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
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创源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独
立董事 4 人,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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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
织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公司转让其主要知识产权;
    (十一)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决定子公司的董事的委派;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与关联企业的年度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机制;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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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委员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
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
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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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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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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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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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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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
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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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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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之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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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
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
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但本规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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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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