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江苏通达动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筹划并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重组上市的相关标准,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各项工作。根据目前市场环境,综合考虑各方面相关因素,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经公司与交易各方反复沟通、认真考虑,一致决定在当前阶段终止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
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成志明 杨克泉 韦 烨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