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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9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时,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能有效使用募
集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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