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9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
合理利用总额度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
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
保本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