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变更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
月26日下午15:00—2017年12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伟先生。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69,978,6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109%(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445,917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1294%),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6 人,代表股份数 169,913,7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9.292%;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64,9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18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下有
效表决权的总数为 1,189,850,662 (169,978,666×7)股。
(1)关于选举李光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李光宁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谢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谢伟先生当
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王利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王利民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郭瑾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郭瑾女士当
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贺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贺臻先生当
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王一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王一鸣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关于选举邹超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邹超勇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下
有效表决权的总数为 679,914,664(169,978,666×4)股。
(1)关于选举郑丽惠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郑丽惠女士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王怀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王怀兵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黎文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黎文靖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安寿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安寿辉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本议案累积投票制
下有效表决权的总数为 509,935,998(169,978,666×3)股。
(1)关于选举周优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周优芬女士
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2)关于选举李微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李微欢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关于选举别力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9,927,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别力子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56,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
反对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3,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42%;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56,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
反对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3,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42%;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咨询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1,878,0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3,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42%;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避表
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珠海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69,956,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
反对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3,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42%;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间转、郑朝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