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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8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0,1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9%,实际可增加流通股股 33,3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4%。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周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本为 60,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0 号)核准,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转增股本的方案,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
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股本 80,000,000 股,转增后总
股本增加至 160,0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0,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有: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金茂
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晟唐银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汪健、吴芳、涂平华、彭凤英、刘毅浩。其中机构类股东 3 户,自然人股东 5 户。
(一)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东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有意向减持奥联电子股份,将提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公
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及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股数量的 50%,第二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单位持股数量的 100%。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
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机构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机构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
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机构承诺将该部分股票出售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吴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奥联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成都晟唐银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涂平华、彭凤英、刘毅浩
承诺: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机构/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机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机构/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机构/本人承诺将该部分股票出售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数量为
40,1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3,3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数量为 8 户,其中机构类股东 3 户,自然人股东
5 户。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本次实际可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量
1    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      9,000,000   9,000,000    9,000,000       注1
             资有限公司
     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
2                              7,200,000    7,200,000     7,200,000   注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晟唐银科创业投资企
3                              5,400,000    5,400,000     5,400,000
           业(有限合伙)
4               汪健           4,680,000    4,680,000     1,170,000   注3
5               吴芳           4,380,000    4,380,000     1,095,000   注4
6              涂平华          4,380,000    4,380,000     4,380,000
7              彭凤英           720,000      720,000       720,000
8              刘毅浩          4,380,000    4,380,000     4,380,000
          合    计            40,140,000    40,140,000   33,345,000
    注 1、注 2:根据本文“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霍尔果斯
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
锁定承诺: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
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000,000 股,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9,000,000 股;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200,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200,000
股。同时鉴于,公司发行前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金茂新兴产
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减持股份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
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股数量的 5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
持股数量的 100%,发行股东会严格遵守上市前减持承诺,同时保荐机构、公司董事
会将会监督其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持
股数量的 50%,即: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减持不超过 4,500,000 股;
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不超过 3,600,000 股。
    注 3、注 4:根据本文“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汪健、吴
芳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汪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680,000 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170,000 股;吴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380,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095,00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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